導讀:夫妻協議離婚前,丈夫買彩票,離婚三日后中獎了,獎金是屬于丈夫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前妻能不能分得一半獎金?
案例背景:
陳某與妻子蘇某于2002年11月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前陳某購買了一張5注計10元的福利彩票。離婚三日后開獎,陳某中了八千元。蘇某得知后要求分割獎金四千元,理由是彩票是離婚前所購,屬夫妻共同財產。陳某則認為獎金是離婚后取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同意分割。
律師評析:
離婚前買彩票離婚后中獎,獎金怎么分?獎金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蘇某是彩票的共同出資人,故仍有權要求分割獎金。具體理由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應該明確,彩票本身并非財產,而是一種合同憑證,是彩民購買彩票時彩票發行中心與彩民簽定的一個射幸合同的憑證。在射幸合同這種合同關系中,彩民能否獲得一定的獎金是不確定的,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一種期待利益。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所的合法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本案中,彩票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應當認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蘇某正是基于共同出資而與陳某同為與彩票發行中心簽訂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彩票中獎后,蘇某與陳某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應獎金的權利,而不應由陳某獨自享有,故陳某在取得八千元獎金后,蘇某有權要求分得其中的四千元。
知識延伸:
夫妻共同財產終止原因是什么?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 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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