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與劉女士1996年登記結婚。婚后劉女士除要錢,其他時間都以做生意為由長期不回家。
2008年5月,李先生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法院沒判離。2009年11月,李先生再次起訴離婚。
劉女士承認雙方感情破裂,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李先生所得的房屋騰退拆遷款。
騰退拆遷房的土地使用權人為李先生。院內原有房屋17間,其中8間分別于2001年、2005年修建。
李先生稱,2001年所蓋的4間房屋是用其個人婚前存款所蓋。2005年所蓋的4間房是兒子和兒媳出資所建。
房屋騰退拆遷款已由李先生領取。
劉女士認為,后建的8間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
律師說案 用婚前存款蓋的房不分割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王秀全律師說,法院經審理認為,2005年所蓋4間房屋確是李先生之子與兒媳出資所建,且根據《補償協議書》的約定,被騰退安置人中還有兒子、兒媳等4人。
這樣一來,拆遷款是否屬于原被告夫妻共有份額并未確定,而且該款項牽涉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中不宜一并處理。法院提醒當事人應另行起訴。
王律師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特殊約定外,一般視為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兩人的婚前財產,并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目前,離婚涉及房屋拆遷的問題較多,且大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被拆遷房屋是個人的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或父母的財產,往往會成為法庭調查的重點。
即使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父母的財產,如果說安置房或拆遷補償款項是按照人口標準進行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應有一定的份額。
鏈接 法院如何審離婚涉房拆遷案
1.依法分割:因離婚夫妻關系終止的,其共同財產關系也終止。在分割共同財產上,應堅持平等及均等分割原則,對婦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適當給予保護。
2.調解處理:若關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權利,通過調解促成當事人和案外人就拆遷款及房屋問題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僅就其中夫妻共同財產中可執行部分制作民事調解書。
3.另案處理:法院通常對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先行處理,對涉及其他共有人權利的拆遷房屋,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