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相互為對方買份保單,這是一個負責任的、有愛的家庭的體現。不過,這一個家庭處于不穩定狀況時,保單的狀況可能也會隨著人的關系變化而發生變化。日前有貓友私下問到小編這樣一種情況:一旦婚姻狀況出現問題,期繳還沒交完費用,有現金價值的保單,該如何做有效分割呢?小編在感到惋惜之余,能給出的建議就是:和其他存款等財產不一樣的是,一份保單牽扯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個人,那問題就很簡單,是誰的名就是誰的;如果這三者不是同一個人,則相對點有點復雜。以下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來詳細討論。
最簡單粗暴方式:
退保平分現金
保單作為家庭財產的一部分,不僅涉及婚前個人財產,也涉及婚后共有財產。不過,貓友的提問焦點集中在夫妻雙方互為對方或其中一方對另一方購買了保單的情況。家庭破裂后,相互已經無直接利益瓜葛,也無保持這種利益關系的必要,一般來說會希望有個徹底的“清算”。那么,最直接簡單的辦法就是辦理退保,結束這份保單。一般來說,退保成功后,保險公司會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按照折返的現金再進行平均分配。
這種辦法雖然簡單快捷,但卻非常“粗暴”。由于合同未到期就退保,往往會提取一定的管理費用,現金價值也會打折。此外,退保之后再投保一份所需要的同樣的保險,因為年齡變大的緣故,價格就要較之以前有所提高,并且年齡越大價格越高,所以非常不劃算。如果雙方不是反目到不希望來往階段,一般不建議此種方式。
有商有量方式:
轉讓繳費責任方
如果不打算采用上面的粗暴方式,大家可以做到有商有量,則最好采用轉讓交費責任方的方式,這也更易于離異夫妻接受。由于這個話題探討的是配偶購買保單而產生的婚后財產分割,因此比較合適的方式是雙方通過協商,由被保險人自行繳費,成為投保人。
比如,張女士在離婚前有一份前夫購買的壽險保單,前夫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是張女士,那么雙方最好通過協商變更投保人,接下來的期繳由張女士獨立承擔。這樣這份保單的合同效力不會受到影響。
不過,擁有保單的一方應該返還保單的部分現金價值給投保人。以上述案例為例,張女士應當返還保單現有的50%現金價值。
提醒
千萬莫忘更改受益人
不過,改變了投保人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在保險合同中還有一個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在夫妻離婚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關系就自動解除,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的父母或子女。
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能夠進行更改。再以上述案例為例,張女士的那份保單受益人無論是其前夫、張女士自己,還是他們的父母、子女,在投保人更改為張女士本人之后,張女士可以再自行更改受益人,無需其前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