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孫結婚6年后,前年經訴訟離婚。當時兩人達成調解,對婚后買的一套天通苑的住房進行折價分割,房屋歸小李所有,由他負擔剩余貸款,并向小孫支付當時房屋評估價50%的折價款約50萬元。但此后小李未支付折價款,小孫便向海淀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官找到小李。小李說:“我們買房時房價低,在家人幫助下,僅共同支付了約10萬元首付款。可離婚時房價已大漲,即便房價一半的折價款也翻了好幾倍,我一下子也拿不出50萬。我只能先向家人借10萬付給小孫,其余的從6000余元月工資中扣除房貸和生活費,每月還2000元,以后再想辦法。”
小孫卻不同意,她很氣憤。“他若不付錢,我沒辦法再買房,他必須賣房來付款!”見小孫不理解自己的實際困難,小李也很生氣。兩人的關系再次降到冰點,甚至在法院談話時,也吵得不可開交。最終經法官勸解,小李自己賣了房,支付了折價款,兩人離婚后再次發生的激烈矛盾才算解決。
法官解釋——離婚后共有房屋怎么分割,如何判房屋歸誰所有?
共有房屋分割要協商好
據海淀法院楊法官介紹,目前,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房屋進行分割,一般采用折價分割法,即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但在房價高漲的背景下,這種方式卻很難執行。因房價升高,房屋折價款的金額已高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一些案件中,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實際并不能一次性付清折價款,雙方之間極易因此再發糾紛。
所以,楊法官提醒大家:離婚夫妻可在分割共有房屋時協商,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在訴訟中支付房屋折價款,或雙方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再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若雙方都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也無法就分期還款達成一致,可協商以其他方式處理共有房屋。如維持房屋共有現狀,仍在房屋內居住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費用并適時調整,待條件成熟時再分割;又如,出售房屋,雙方分割售房款,再購置新房。總之,分割共有財產的過程中,雙方應充分協商,避免再次發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