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離婚時都各揣心眼,或轉移或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后發現還有沒分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辦呢?
案情:女子不幸離婚后得知丈夫隱藏財產
張立群與王琦是大學同學,畢業后登記結婚。結婚時,張立群的父母給交了購房的首付款,王琦的父母對婚房進行了裝修。婚后,小兩口很是恩愛并生育一個兒子。(文中人物為化名)
由于工作需要,張立群經常到外地出差。寂寞時,他就上網聊天,很快和一個叫劉玫的離異女子見面開房。
張立群出軌的事情被妻子知道后,兩人離了婚,離婚協議約定:一、雙方自愿離婚;二、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處及存款人民幣30萬元歸王琦所有;三,婚生子張帥由王琦撫養,張立群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一直到孩子成人為止。
不久,王琦遇上了張立群的同事趙君,趙君說:“真不好意思,借你們的10萬元錢我上周才還給張哥。”
王琦疑惑地說:“你什么時候借我們的錢了?我和張立群都離婚兩個月了,他沒說還有人欠我們錢啊!”
此前,趙君并不知道王琦已經離婚。他意識到,王琦并不知道半年前張立群借給自己錢的事兒,尷尬地說:“那筆錢我都還上了,現在沒事了!”之后便匆匆離開了。
析案: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可起訴要求分割
王琦忙打電話向張立群要那10萬元錢中的一半。可是,張立群說,這錢是兩人離婚后自己的收入,王琦無權分割。王琦將張立群起訴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立群背著妻子借給趙君的10萬元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理應分割。離婚后,王琦要求分割這筆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法律規定,理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決,張立群支付給王琦5萬元。
黑龍江董律師說,《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本案中,10萬元性質上屬于離婚時未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予以分割,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王琦的訴訟請求。
延伸:離婚后分割共同財產情況不同訴訟時效不同
通常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或由離婚協議或由法院判決,已經將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清楚,但也有些特殊情況,比如離婚時一方不知道而實際存在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知道存在而未分割的共同財產等,這些情況下財產如何去分割?董律師分具體情況進行了說明。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后要求分割的。如果沒有明確放棄,一直有效,一直可以要求分割,不應有時間限制。
董律師說,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權利,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在離婚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效的限制。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掌控,受損失的一方享有向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另一方賠償請求權,該權利的行使受時效的限制,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