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對夫妻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房歸前妻,男子反悔占房6年半,前妻要求還房并討要15萬元“房屋占用費”,海口美蘭法院判決:男子協助辦理過戶。
2008年,鄭文英與丈夫吳海成離婚,《離婚協議》上寫明房產歸鄭文英。幾年過去,吳海成一直沒有搬離這套房屋,也不愿過戶給鄭文英。為此,鄭文英起訴到法院,要求吳海成將房屋過戶,并支付占用該房屋6年半的費用共計15萬余元。
女子:離婚6年半,前夫仍占用房子
鄭文英與吳海成原是夫妻,吳海成比鄭文英大3歲,兩人結婚20多年,生育了一雙兒女。2008年6月,在女兒吳琪琪20歲的時候,兩人協議離婚,并到海口美蘭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兩人的《離婚協議》上寫明了一雙兒女的撫養權及財產的分割。兩人約定,女兒吳琪琪由鄭文英撫養,13歲的兒子歸吳海成撫養,但因為兒子年齡還小,為了不影響其生活和學習,依舊暫時隨母親鄭文英一起生活,而吳海成則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至于房產和車子,他們協商好,車子歸吳海成所有,房子則歸鄭文英所有,鄭文英需支付給吳海成10萬元補償款。
《離婚協議》簽訂后,鄭文英給吳海成轉賬了6萬元,又支付了4萬元給吳海成的債主吳宏,將抵押在吳宏處的房產證拿了回來。離婚之后,鄭文英搬了出來,房屋則繼續由吳海成居住。2010年的時候,鄭文英曾要求吳海成搬出,將房屋還給她,并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吳宏不同意。曾是夫妻,鄭文英一開始也沒想過對簿公堂。但是,時間到了2014年12月,距離兩人離婚已經6年半,吳海成還是沒有把房子給她的意思,鄭文英最終決定起訴。在要求過戶之外,鄭文英還要求前夫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長達6年半的“房屋占用費”。
男子:未準確理解離婚協議條款的真實意思
對于白紙黑字的《離婚協議》,吳海成不承認曾答應把房子給前妻,他辯稱自己簽協議時情緒激動,并未準確理解“房屋歸女方所擁有”這條款的具體意思,只以為按照雙方口頭約定房屋歸屬兒子。此外,吳海成還稱,房屋辦理過戶以及占用費返還是一種債權請求權,兩人協議離婚已經6年半,前妻才提起訴訟,已過2年訴訟時效,其占用房屋是合法占有,無須支付所謂的占用費用。
海口美蘭區法院認為,鄭文英與吳海成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兩人離婚前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并以此向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且雙方均已領取《離婚證》,原、被告婚姻關系已解除,該《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有效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有關的義務。《離婚協議》中,雙方未就房產的交付及過戶限期等事宜作出明確約定,此后亦無其他書面或口頭補充約定,據此雙方均可隨時交付及辦理房產過戶,鄭文英現提出主張,不違反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因鄭文英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10萬元補償款,吳海成需按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至于房屋占用費,一來當時雙方未約定房屋交付限期,二來按照約定,兒子由吳海成撫養,兒子也需要居住,這屬于特殊的家庭關系,法院沒有支持鄭文英索討占用費的訴訟請求。
海口美蘭區法院作出判決,吳海成協助鄭文英將房屋過戶,駁回鄭文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合法協議受保護簽字后難反悔
簽了《離婚協議》,答應把房子給前妻,吳海成關于自己未能準確理解《離婚協議》的理由未被法院采納。那么,離婚協議究竟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哪種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
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榮表示,離婚協議只要出于雙方自愿、真實意愿,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離婚后,有關財產約定的部分就會受法律保護,拒不履行就屬于違約,“一旦離婚,合法的離婚協議就會發生效力。”羅榮說,離異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慎重對待,不能沖動行事,更不能視這為兒戲。夫妻離異時,要對雙方的婚姻關系、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認真考慮清楚。
本案中,鄭文英與吳海成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對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進行了協商,并就此達成《離婚協議》。吳海成簽下了《離婚協議》,兩人也辦理了離婚,《離婚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吳海成在離婚數年后,前妻鄭文英討要房產時,他辯稱自己未能理解離婚協議內容,這一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其敗訴是合理合法的。同時羅榮律師表示,如果涉及財產交付,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財產交付的時間。在對方沒有按期交付財產時,也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避免權益受到損失。
那么,哪種離婚協議是無效的呢?羅榮律師稱,一般來說,如果《離婚協議》存在違法的內容,該內容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有些夫妻為了逃避債務,惡意串通,辦理假離婚,把婚姻關系存續其間的財全部轉移到一方身上,嚴重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或者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違法手段簽訂的離婚協議,就屬于無效離婚協議。
(涉案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