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案件的主要問題已不是解除婚姻關系,也不是子女的撫養,而是現有的住房在離婚時的重新分配。男女雙方在表示愿意解除婚姻關系后,確在為爭奪房產或居住權而唇槍舌劍,甚至鬧得焦頭爛額。對多數當事人而言,房產是婚姻中投資最大的一項財產,在財產分割中無疑是最重要的問題。我國住房法律制度呈現多樣性,權屬狀態包括完全所有權、部分所有權以及承租房屋等。“由于立法體例及技術要求,法律規定必須言簡意賅,不可能過于詳細。”
離婚房產糾紛的三種情況
一:婚內將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
二:離婚遇上“承租公房”。
三:父母資助買房。
律師支招:房產到底應該如何分割
在離婚訴訟中涉及房產部分到底應該如何分割,針對近期出現的不同案件應該針對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律師認為,最簡單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就是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的分割。這種情形下的房產分割首先應該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明確產權之后要明確價值。房屋價值應該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房屋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情】李男與張女系夫妻,2012年6月23日二人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其婚后共同購買的A房產(登記在李男名下)由張女享有所有權,婚生子李某男由張女撫養等內容。離婚協議訂立后,二人到房管局辦理了A房產變更手續,由張女享有A房產的所有權。但二人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2015年3月李男欲訴訟離婚,其還能要求分割A房產嗎?
【分析】男有權要求分割A房產。本案所涉及的離婚協議系婚內離婚協議,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接觸婚姻關系為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因此李男和張女雖然已經履行了財產變更手續,但因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已經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所以李男有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