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該房產是對方婚前一次性購買的
我們經常接到當事人的咨詢,其中之一就是咨詢婚前房產的法律問題,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考慮如下:
(1)如果在領結婚證之前,男方或女方依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并一次性付完全款,則離婚時該財產應歸一方的婚前財產。
(2)房產在領證之前購買,但房本在領結婚證之后下來,該房產依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
依據二:該房產是對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還貸的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個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法律問題,因大部分的老百姓都是工薪階層,一次性拿不出幾十萬、幾百萬購房,只好采取貸款購房的方式。社會變化萬千,人民思想復雜多變,在這個期間選擇結束一段婚姻,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針對這些情況,如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法院一般會考慮房產歸付首付(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由產權登記方向對方進行補償。
關于產權登記方如何向另一方進行補償,我們可以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解釋:
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
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依據三:該房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在上述期間內,夫妻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該房產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離婚時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