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養兒防老,有備無患。”可謝某夫婦卻因“一碗水沒有端平”,引發了四個兒子拒絕盡贍養義務的鬧劇。日前,區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贍養案件,及時化解了矛盾。
家住楊村鄉某村的謝某夫婦現已年逾七旬,早在2003年9月,兩老為考慮日后的生活,邀請親屬早早立下分家協議,將其一生積累的兩幢房屋(一新一舊)和家具等財產分割給四個兒子。協議約定:新房屋一幢歸老大和老二所有,老四因需建房舊房屋一幢歸其所有,日后由其拆除重建。老三長年在外務工,未分得房產。時至2007年春節,兩老開始向四個兒子索要生活費用,但令老人心寒的是:老大和老二雖已同意各人每月付給50元的生活費,但提出老三和老四必須均攤,否則拒付。老四則以自己只是分得舊房屋,要求老大和老二補出差價款后方才給付贍養費,而老三干脆將分得房屋家產與盡贍養義務劃出等號,提出自己未得到家產所以不承擔養老義務。兩老的生活一度無人問津,在當地鬧得沸沸揚揚,影響了鄉風民俗和一方的穩定和諧,雖經當地鄉村干部多次調解,仍無結果。老人被逼無奈,只得一紙訴狀將四子推向法庭。
區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涉及的分家析產協議與我國婚姻法第21條子女對已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應盡贍養義務的規定并無因果關系,雖然農村尚存在分得財產和盡贍養義務實行等價交換的習俗,但這畢竟是一種錯誤的法律觀念,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當然在具體審判實踐中應本著化解矛盾糾紛和案結事了的精神,公平合理地先行調整分家析產協議中的利益分配失衡等內容,解開雙方當事人心中存在的疑慮后以使贍養問題得以解決。據此,承辦法官兩次深入到當地農村,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就地進行庭前調解,釋之以法,曉之以理,最終促使兩老人重新變更了原分家析產協議中有失合理公正的條款,四個兒子平均分割了應得家產后,相互間補繳了房屋價值的差額款,并達成了由每人每月給付其父母的生活費100元,均于每年4月底前付清,且兩老的糧食和柴火均由四兒子均攤供給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