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一堂兄依陳規(guī)陋俗為不準改嫁弟媳帶走家產,強行將其院落瑣占有而引起的財產侵權糾紛案。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財產的訴訟請求被依法予以支持。
河南省民權縣尹店鄉(xiāng)的陳XX夫婦年輕時因不能生育30歲頭上抱養(yǎng)了一獨子取名楊X,二老視其為掌上明珠。在二老的精心呵護下,楊X轉眼間長成了大小伙。并于1988年娶鄰村一位溫良賢惠的李X姑娘為妻。婚后生育了兩個女兒。后楊老漢夫婦因年事漸高相繼去世。楊X小兩口過著雖不太富裕但恩愛和睦的平靜生活。然而天有不測風云,1998年春的一天下午,正在田間勞作的楊X突感腹部不適,被診斷患有嚴重的肝病。雖經四處求醫(yī)最終還是于1999年底撒手人間。親人的相繼去世,兩個女兒又尚未成年,全部的生活重擔壓在了李X一人身上。亡夫后的李X更加辛勤勞作,整日默默無語,臉上也失去了往日的笑容。這一切均被同村的一鰥夫馬XX看在眼里。馬XX平素對溫良賢淑的李X一向尊敬有加,對其眼下的遭遇,更是同情無比。于是便經常借故到李X家串門,給其安慰并提供許多幫助。漸漸地李X對馬XX產生了好感。對此李X堂兄即被告楊某(系楊X堂兄弟中最年長者)聽說后,便依風俗告知李X:若不改嫁,楊X所留宅院繼續(xù)歸李所有使用,否則孩子留不留下皆可,但房屋必須留下,楊家不能“人才兩空”。結果,在2001年春節(jié)李X改嫁當日楊某果真將李X宅院落瑣占有。后經李X多次催要及找村委反映,均無結果,無奈,李X于2002年5月起訴于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X改嫁前所住宅院系李X與亡夫生前共同財產,且亡夫身故后,李X及其子女應為其合法繼承人,故宅院應系李X及其子女全部所有。楊某因李X改嫁依風俗把持該財產的行為,有悖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屬侵權行為。故根據(jù)《民法通則》第75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決原被告所爭議宅院系原告李X及其子女所有,并限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宅院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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