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法律又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或其他特殊的情況下,老年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只有婚后所獲得的上述財產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一般情況下約定為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夫妻可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歸屬,由此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法律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己意愿。
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因此再婚配偶與老年人的子女之間依法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遺囑繼承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在不侵害法律規定的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年人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