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在此類合同中,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而沒有合同相對人的撤銷權,那么,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前就不能根據(jù)自己的利益來進行選擇,只能是被動地依賴法定代理人追認或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所以設立相對人的撤銷權也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一個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些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jīng)做出明確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所謂“善意”,這里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相對人明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仍然與其簽訂合同那么相對人就沒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而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