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一起離婚糾紛案終于調解完成。雖然有婚前簽訂的協議書,原告申請賠償100萬元,但是最后被告只能拿出20萬元進行賠償。為什么在有賠償協議書的情況下,100萬元卻無法兌現呢?
吳梅(化名)和李強(化名)兩人都是二婚,后來經人介紹,兩人相識相愛。2005年的時候,兩人打算結婚。因為兩人都是再婚,之前都有過一段不堪回首的經歷,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前協議書。協議書規定:如果李強婚后有了外遇,經常不回家,那么就要賠償吳梅100萬元。如果吳梅做出對不起李強的事情,離婚時吳梅要凈身出戶,不得帶走任何財產。
簽訂協議后,兩人結婚了,買了房子,做了裝修,花了不少錢。之后兩人度過了6年平靜的生活。就在今年,李強突然開始經常不回家,經過吳梅的調查,發現李強有了外遇,吳梅一氣之下要求跟李強離婚,并要求李強兌現100萬元的賠償協議。李強雖然承認自己有了外遇,但是卻不愿意賠償吳梅100萬元。之后吳梅將李強告到了玉泉區人民法院。最后經過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份協議:雙方自愿離婚,李強一次性賠償吳梅20萬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事實上在法律界目前有兩種認定,一種認定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夫妻雙方互相忠實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法律不應該介入。《婚姻法》第四條雖然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但是這也只是屬于道德層面的規定。還有些法律工作者認為,夫妻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不屬于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是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婚姻自由原則和人身權法定原則,忠誠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所以無效。
同時在法律界還有一種協議有效的說法,認為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本身符合《合同法》的簽訂和約束,是對夫妻雙方抽象的忠誠義務具體化,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不論是“無效說”還是“有效說”,目前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暫時還是一個空白,結合全國各地夫妻雙方在婚前簽訂忠誠協議,準備離婚后到法院審判或調解的案例來看,目前都是支持協議“有效說”的,但是法院在調解或判處的時候,盡量進行雙方協調,在當事人能力范圍內進行協調,就此案例來說,李強根本無法支付100萬元的賠償,所以最后雙方同意賠償20萬元。
主審法官說,事實上他們并不支持在結婚之初夫妻雙方就簽訂類似的忠誠協議或賠償協議,這樣做只會給夫妻雙方的生活蒙上一層陰影,在我國法律規定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是屬于無奈之舉,夫妻雙方結婚之前應該多了解,多理解,多信任,多關愛,努力把婚姻生活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