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在結婚之前會對財產問題有所考慮,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很多人會意識到維護個人財產的重要性,更有人為此簽署婚前協(xié)議,甚至去做財產公證。但也有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并不符合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即使是前衛(wèi)的年輕人,也有不少不能接受這種方式。有人怕婚前財產公證會影響兩人之間的信任感,甚至導致原本準備結婚的戀人分手。
張某在與男友戀愛四年后準備結婚。但是,本應是一名快樂的待嫁新娘,張某卻陷入了苦惱之中。張某是外企白領,每月有近兩萬元的收入,父母也有豐厚的退休金。為了讓女兒婚后過上幸福美滿的生活,父母給了她50萬元做嫁妝,張某自己也有20余萬元的存款。因為經常讀報看新聞,張某看到關于離婚財產糾紛的報道,心中難免有顧慮。張某想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但又害怕毀掉和男朋友的感情。
那么,除了簽署婚前協(xié)議,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還有沒有其他更容易讓人接受的方法來避免財產糾紛呢?
在我國,對婚前財產進行安排主要有三種方式—
方法一:購買保險
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保險,如基金型保險、分紅型壽險等,若是在婚前訂立的保險合同,即被視作個人財產,且此后該保險產生的收益也是屬于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購買的保險是否為個人財產還要看購買保險的繳費形式。如果是婚前一次性付清保費,則為個人財產;若婚后也有續(xù)交,則婚姻期間繳納的保費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只有在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且婚前繳納保費才是屬于個人財產。
方法二:購買房產
本案中的張某可以用自己的儲蓄和父母給的嫁妝購買房產,該房產屬于張某的個人財產。這里也要注意購房款的繳費問題。如若張某購買房產是以自己名義按揭購買的,婚后要償還貸款。那么,婚后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果之后發(fā)生離婚,那么離婚時房子所有權仍屬于張某,只是要將婚后償還的貸款部分還一半給丈夫。
方法三:股權投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在婚前投資股權,婚后該財產也屬于個人財產。但是要證明股權是在婚前購買的,且婚后沒有變化過。若婚后該股權進行過交易,則易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既能有效地避免財產糾紛,又不會傷害夫妻感情,以上幾個方法或許值得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