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房價的上漲,父母出錢為子女購房的現象層出不窮,為此父母們也開始接受婚前財產公證,婚前夫妻雙方可以在財產協議中明確約定購房款的來源及房屋歸屬問題,以及購房后的按揭還款事宜?;榍柏敭a公證不僅讓父母吃了定心丸,也使今后的財產分割更簡而易行。如今,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已不再是年輕人的時尚,更多的老年家長、再婚者也開始接受這一新事物。婚前財產公證的人群開始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老人比孩子開放、再婚者比初婚者前衛、女性比男性主動。本文滬律網婚姻法專題怎樣寫婚前協議?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嗎?
案例:薛先生是某通訊公司職員,婚前他與未婚妻以男方的名義貸款買了房,并商定婚后共同還款。正準備辦喜事時,雙方家長竟不約而同地提出來讓他們去做財產公證。薛先生表示,既然父母希望他們如此,他和妻子出于對父母的尊重和孝順,馬上去辦了公證手續。薛先生認為做婚前財產公證其實是對婚姻雙方道德上的約束,兩個人之間最重要的還是彼此信任。
婚前財產協議怎樣寫?
要想公證做的好,就要先立好協議。那婚前財產協議怎樣寫呢?
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榍柏敭a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2、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
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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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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