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再現
王可與趙言原是戀人,曾于1997年開始同居達四年之久。1998年1月,二人辦理公證,該公證協議的內容為:王可、趙言現就雙方的問題達成協議,其中第二條、三條分別約定:“屬趙言所有的一套兩居室住房,趙言自愿贈給王可,作為王可的婚前財產”,“王可的婚前財產在王可、趙言結婚后的夫妻存續期間均不作為處理”。后王可、趙言中斷了戀愛關系。
現在,王可要求趙言履行在公證書中的承諾,交付承諾贈與的房產,并辦理過戶手續,但遭到趙言的拒絕。趙言認為,二人的公證協議約定的是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現二人分手并未結婚,故該公證協議無效。
律師觀點
張立德律師認為,趙言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據的。
婚前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本案中,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并非單純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這從協議的內容可推斷出。
首先,該公證協議開篇即明確“王可、趙言現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符合婚前財產約定及公證的目的和性質。
其次,協議約定“趙言自愿將自己名下的兩居室住房贈給王可,作為王可的婚前財產”,是以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王可的要求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