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對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作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仍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且不因夫妻雙方的延續而轉化為。值得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曾作出婚前個人財產經過4年或者8年后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已不再適用了。
(二)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
上述對婚前的原則性規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即可理解為“一方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然而僅憑此理解仍然會讓人疑惑重重。
(1)什么是“婚前”?什么是“婚前購房”?
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中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算是購買了房產。
對于前者,答案很簡單,在我國結婚是需要登記的,登記后才是合法夫妻,因此,夫妻雙方自領取《》之日是“婚前”和“婚后”分水嶺,而是否舉行訂婚、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于后者,情況稍顯復雜,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2)按揭購房過程中各方的法律關系如何?“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銀行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后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后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弄清楚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弄清按揭購房各方的法律關系,即購房人、出賣人(如開發商)和貸款銀行三方的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開發商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銀行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開放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賬戶,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后,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后,購房人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人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