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是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制與其他類型的財產制相比更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本質,因此,我國的歷來都把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這次婚姻法修改中,雖然增加了夫妻特有財產制,強化了約定財產制,但夫妻共同財產制依然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為絕大多數夫妻所認同。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既包括夫妻雙方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也包括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哪些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如無特殊的約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1)一方的。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物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于專供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為一方個人所有。
(3)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此外,雙方約定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亦屬夫妻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