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實施儲蓄實名制后,許多人都認為:以誰的名義存款,該筆存款就歸誰所有,他人既無權擁有也無權動用。這種理解顯然是片面的。法律規定:在雙方沒有財產約定的條件下,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即結婚后,夫妻各自的勞動收入和其他所得,不管是由誰掌管,也不管以誰的名義存入銀行,都歸雙方共同所有。可見,以夫妻一方名義存儲的銀行存款應當屬于,只不過在領取存款的時候,只能由存儲一方去辦理。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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