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之所以還沒有被大家所完全接受,一方面是因為人們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婚前在法律上還存在缺陷。
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的撞擊
每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因相愛而結婚,有的人因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因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不管怎樣,兩個人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這一切的感情歷程均是對兩人感情的驗證。若此時為了財產問題劃清界限,會使對方產生猜疑及誤解。即使一方辯解到這僅是運籌帷幄、雙方受益平均的合法行為,但卻會使對方認為你從一開始就沒有把感情放在第一位,而是把財產放在第一位,你沒有為如何讓感情更深做好更遠的打算,而是一味地為分手后做著詳細的計劃;會使對方覺得這樣的婚姻實質沒有多大的“安全系數”,這樣的婚姻無論維持多久,雙方其實也都是在無感情或者感情極少的情況下為了履行“紙”約,而彼此相互盡責任、盡義務,那是對原本美滿感情的懷疑及對婚姻的失信及傷害。所以,婚姻應遵守“婚姻信任原則”,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隨著現代社會的變遷,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也許婚前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婚姻尋找一個庇護所,更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那并不代表愛情也需要婚前公證予以保護。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