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及相關司法解釋和法規,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 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因為房屋的相關財產權益是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付款時就已經獲得,產權登記只是物權公示制度的需要,不能以辦理登記的時間來認定是或婚后財產。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條的延續而轉化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