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男方婚前購有一些貴重的金飾品,價值不菲。婚后男方自愿和女方簽訂一份書面協議,約定這些發票上寫有他個人名字的金飾品,屬于。但女方的朋友說,因這些金飾品是其丈夫婚前個人所購,屬于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他們結婚而改變。即使他們簽有協議,女方有份。請問,男女雙方的書面協議有效嗎?
【評析】
我國《》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法律之所以作出婚前財產可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是基于夫或妻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的原則。但婚前財產歸屬的約定應采取書面形式才有效,對雙方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你丈夫婚前用其個人所得錢財購買了價值不菲的金飾品,在你們未簽訂書面協議前,應認定歸你丈夫個人所有。但你們婚后簽訂了書面的協議,該協議明確約定這些金飾品歸夫妻共有,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依法認定為有效,雙方有依協議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