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
其與女朋友熱戀時買了一套房子,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首付款由王先生支付,兩人共同還貸。一年后,雙方分手,女方要求獲得一半產權。理由是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當屬共同財產。王先生認為此種要求不合理,第一,女友并δ出過首付;第二,說是共同還貸,實際還貸還是王先生本人一人還的。
對此問題,有人認為,這種情況可以認為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雙方結婚了,那ô贈與成立,房產是兩人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如果û有結婚,那ô女方應當返還該房產。此種說法有誤,依我國法律,贈與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而以結婚為所附條件明顯Υ反婚姻自由的原則。產證已經登記為兩人名字,贈與行為已經實踐。女方全部返還也于法于理不合。對此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δ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û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δ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