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用婚前財產幫丈夫還債 離婚竟被判贈與。“婚后,我用自己的兩萬元錢,替丈夫償還了他婚前的個人債務,這筆錢他是不是應該還給我。”夫妻倆鬧離婚,妻子在財產分割中,想要回替丈夫償還的債務,為此,夫妻倆兩上法庭,妻子最終能否討回?因感情不和鬧上法庭。
35歲的田岳民家住石河子市4小區,六年前,他和從事個體經營的于樺相識并結為夫妻。妻子于樺說,“結婚前,我自己存了幾萬元積蓄,婚后,我得知丈夫婚前曾因和朋友合作做生意虧損,欠了兩萬元,我û多想,就主動用自己婚前的存款替丈夫償還了他的債務。”
結婚幾年后,田岳民和于樺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吵,導致雙方互不信任,甚至多年分居。于樺幾次與田岳民協議離婚,但均因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δ離成。今年6月,于樺將丈夫田岳民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法庭上,于樺表示:“我們感情已經破裂,û辦法再在一起繼續生活,我要求離婚,同時,我用婚前自己的錢給田岳民償還了他婚前的個人債務兩萬元,他應該把這筆錢還給我。”
這筆兩萬元錢,丈夫是否該償還妻子?一審法院審案認為,于樺用婚前個人存款為田岳民償還個人債務,本著“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前個人債務由各自償還”的原則,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田岳民返還于樺的兩萬元。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田岳民認為:“于樺在我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她的婚前財產償還我的債務,這種行為是屬于她的自愿贈與行為。何況,就算屬于我個人的債務,于樺在六年的時間里從來û有向我主張過權利,從時間上來說,也早已過了訴訟實效。”為此,田岳民不服一審判決,于今年8月,向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在調查核實后認為,于樺用婚前財產在婚后替田岳民償還婚前債務是自愿的,不存在脅迫、欺詐及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是于樺自愿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所以,應視為是贈與行為。
近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于樺要求田岳民返還婚前財產2萬元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為化名)
律師說法:
律師:從另一個角度講,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財產應當是尚存的債權債務。對已不存在的財產不應當分割。于樺在婚后將其婚前財產替田岳民償還了婚前債務,該婚前財產實際已經不存在,所以于樺主張田岳民返還該筆款是û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