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說好,婚后才發的12萬獎金,離婚了怎么分割?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一起離婚案,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并就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法院明確,在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且數額相對固定的財產收益,于婚后實際取得,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原告唐浩(化名)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結婚,婚后兩人經常吵鬧且被告屢次離家出走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遂起訴離婚。被告許麗(化名)辯稱,同意離婚,但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應依法分割。
審理查明,根據唐浩單位出具的證明以及銀行交易記錄,可以得出唐浩2010年的獎金收入120150元,雖然是在雙方婚后占有,但屬于唐浩婚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故應當認定為唐浩的婚前個人財產。但由于活期存款的特殊性,該部分婚前個人財產已與唐浩婚后的存款收入發生了混同,無法區分。該賬戶其中于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4月12日期間,共計收入1041.9元,支出42114元(實際支出41072.1元)。該實際支出部分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后收入不足以支付婚后的共同支出,對于該部分的應視為唐浩用婚前收入自愿支付婚后的共同支出,是一種贈與行為。
最終,法院根據以上原則進行宣判,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