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后,林果果和大學男友小李登記結婚。在登記結婚前,兩人看中了一套120萬元的房子,因林果果家庭條件較好,于是出資了100萬,小李拿出了 20萬,直接交給了林果果。因買房子的錢大部分都是女方家出資的,于是產權登記時寫的是林果果的名字。裝修完房子后,兩人就登記結婚了。
幾年后,因為一系列原因,兩人的感情出現了危機,強扭的瓜不甜,沒過多久兩人準備離婚,可在房產分割上兩人發生了分歧。“這套房子絕大部分是我出資的,你的20萬也是你直接交給我的,算是贈與的,所以這套房子是我一個人的,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林果果堅持。“我直接拿給你的怎么算是我贈與呢?”小李反問。
【說法】
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于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離婚時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于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財產,否則最后可能會人財兩空。結合本案例,除非小李能證明自己的20萬元并不是贈與性質,否則很難維護自己應得的權益。(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