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徐先生向本報打來法治熱線咨詢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問題。據徐先生說,他在婚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在與妻子王某結婚后便將該房出售并另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仍登記在自己名下。
近期,徐先生與王某協議離婚,王某要求分割這套新購置的房產,就此徐先生咨詢這套房產應屬于自己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解答:《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據此,徐先生這套新購房產并不在內。
此外,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婚后財產,如果徐先生的婚前財產只是財產形態上的轉化,那么此財產不屬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不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