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周某婚后購買了一套住房,并將周某婚前所有的一套小房出租。后來雙方出現感情問題,準備協議離婚。但是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雙方對周某的婚前房屋婚后產生的收益如何處理發生了爭執。張某認為,丈夫周某名下的房屋所產生的升值利益以及租金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則認為,自己婚前的房產及其收益均屬于個人財產。那么本案中,周某的這套房子獲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兩個部分。自然增值指財產因通貨膨脹或價格上漲等非因當事人主觀努力而產生的價值增加。主動增值是指由于雙方對該財產付出勞務、投資、管理等智力和勞動所產生的增值。
綜上所述,本案中,周某個人所有的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依然屬于其個人財產,張某無權要求分得其中的一部分。但是,該房屋出租獲得租金收益,屬于房屋的主動增值,按照上述規定,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張某對這部分財產有權分得其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