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是否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如果是個人財產,它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如何保護個人婚前財產?
(1)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盡管婚前財產公證很容易引起爭議,認為它傷害了愛情,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確實是保障婚前財產的途徑之一。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在實際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需要辦理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如不動產等;而部分貴重動產,如玉器、金銀首飾、存款等,其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狀態,所以最好辦理公證。
(2)簽訂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以下幾點:
A、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但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口頭協議也成立:
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協議且一直履行。
B、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C、明確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D、財產描述要明確,避免由于財產描述不明確而導致協議無效。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于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于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E、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后生效。很多情況下,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當事人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生效的限制。當然,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
F、男女雙方必須簽字并且注明時間。
G、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后簽訂。
(3)保存好個人婚前財產的證據
A、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一般來說,像汽車、房產、存折、公司股份等財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只要早于結婚登記日即可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例如,房產只需提供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需其他證據,便能輕易證明。
其他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最好提供正規發票作為有利證明。若沒有發票,則還可以通過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進行證明。
B、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的財產
提醒一下,婚前財產在婚后是有可能發生變化的。例如以下幾種情況,就會使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婚后財產:
婚前存款婚后到期,取出再重新存入;
婚前的錢在婚后買了車;
婚前的房產在婚后變賣;
婚前投資股市,婚后在股市上不斷進行操作。
但是,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后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的,依舊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比如,提供舊存單復印件、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憑據、新存單;婚前存單、取款憑據、汽車發票;舊房產復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復印件、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證等等。
(4)婚前購買保險
如果在婚前訂立保險合同,如基金型保險合同、分紅型壽險合同等,并且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即被視作個人財產,且此后該保險產生的收益也是屬于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購買的保險是否為個人財產還要看購買保險的繳費形式。如果是婚前一次性付清保費,則為個人財產;若婚后也有續交,則婚姻期間繳納的保費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換句話說,只有在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且婚前繳納保費才是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