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購房的銀行貸款,婚后配偶方是否承擔還款責任?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因未按期歸還房貸的追償權糾紛案件,判決涉案共有房屋一方婚前的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010年4月1日,黃某就其向某房產(chǎn)公司購買的一套300平方的房屋向銀行貸款148萬元,房產(chǎn)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直至貸款銀行拿到房屋抵押他項權證。2010年12月27日,黃某與孫某登記結婚。2014年7月31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為黃某與孫某共同共有。
之后,黃某個人涉及其他訴訟糾紛,上述房屋于2014年9月11日被法院查封。被查封后,房屋抵押登記無法辦理,黃某未能再繼續(xù)歸還貸款。銀行遂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房產(chǎn)公司代償全部剩余貸款本息合計140萬余元。房產(chǎn)公司履行代償義務后,將黃某和孫某夫妻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歸還上述代償銀行貸款本息。
蘇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黃某、孫某兩人名下,房屋產(chǎn)權為共同共有,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孫某在接受共有該房屋同時,應當視為對房屋上貸款債務的一并負擔。而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的代償行為使得案涉房屋上的債務得以清償,孫某和黃某作為房屋共有人均成為受益人,理當對代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故判決支持了房產(chǎn)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據(jù)該案承辦法官介紹,通常來講,夫妻共同債務是針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包括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購買的財產(chǎn),比如房屋,婚后以登記等形式明確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則接受該財產(chǎn)的一方對于上述債務也應當視為一并負擔。換言之,接受財產(chǎn)的一方不能只享有共有財產(chǎn)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就本案而言,孫某作為房屋共有人,應當與黃某對于房產(chǎn)公司墊付的銀行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溫馨提示:未婚購房最好寫兩人名字
事先公證該房的出資關系!如果是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最好在購房合同上寫上雙方的名字。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只能寫一個人名字時,要立下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說明,寫清楚該房的出資關系。同時,在不傷害雙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做一份公證,明確注明雙方為該房已支付和將支付的款項,每人應享有的該房的份額等相關事宜。
不要輕易出資以他人名字買房,目前有個別情侶之間喜歡用房子表達愛意,自己出資以對方的名字買房。針對此情況,法律部門提醒消費者,表達愛意可以用贈與的方式將房子送給對方,不過應該寫明贈與的附加條件,如“若雙方不能結婚或婚后離婚,該房應歸屬贈與方所有”等條件,一旦今后發(fā)生變故,也可通過法律程序收回房子;如若一方無力單獨承擔購房款,在購房行為發(fā)生過程中應該明確分工,并事先做出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xié)議。婚前財產(chǎn)公證是防患于未然的有效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