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許某與丈夫離婚后發現還有一套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產在離婚時尚未分割,于是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對該套房產重新分割,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許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歐陽某支付房產評估價格的三分之二,即162018元給原告。歐陽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離婚后發現尚有房產未分割
原告許某訴稱,她與前夫歐陽某于1994年8月30日自愿結婚,2003年3月13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2007年,原告偶然聽說被告在布吉草埔還有一套商品房,才知道被告在離婚時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離婚是因為被告過錯而造成,被告還隱瞞夫妻共同財產使原告更氣憤。于是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將被告位于布吉草埔村港鵬新村的這套房產判給原告所有。
被告歐陽某則辯稱,位于布吉草埔村港鵬新村的這套房屋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是被告的堂兄弟因沒有深圳戶口而借被告的名義購買。雙方簽訂了協議,且有見證人在場作證,此事發生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是知情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支持原告請求
羅湖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未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故應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位于布吉草埔村港鵬新村的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被告個人名下,但因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對該房屋并未進行分割,故原告提出分割該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張該房屋是其堂兄弟的事實,因原告否認,其提交的《承諾書》不足以證明該事實,故對被告該主張不予采信。被告不但在離婚時隱瞞該房屋,且本案在訴訟期間,被告不配合評估,將該房屋以贈予的方式轉移到案外人名下,該行為屬隱瞞及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在分割該房屋時,應少分或不分,因該房屋產權已轉到案外人名下,分割該房屋已不現實,現原告要求被告按該房屋評估價三分之二支付給其的請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支付給原告人民幣162018元。
二審法院當庭調解未果
歐陽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審理中,歐陽某本人并沒有到庭,而是委托自己70多歲的母親邱某作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出庭。邱某向法院提交了歐陽某的堂兄弟歐某某的房屋證明,表示該房產的歸屬確定無疑,法院無權對該房產進行評估,歐陽某沒有義務,更不應該配合。
在法院問及“為什么這處房產又在2008年3月21日以贈予的方式轉到委托代理人的時候”。邱某并未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答復,只說“因為對自己放心”。她表示,該房屋是出資購買人歐某某的財產,歐某某是跑貨車的,經常兩地奔波,這所房產一直供其居住。
邱某表示,歐陽某這幾年承擔了本來應該由許某承擔的對女兒的撫養義務,生活上很困難。針對這起糾紛,歐陽某認為是由于許某想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缺錢,所以,他愿意為其購買這套房,條件是這處房產要登記在自己女兒的名下。
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的時候,邱某表示愿意。許某勉強答應愿意,但表示要看對方的誠意,自己不接受對方出資買經濟適用房的建議。邱某表示,可以補給許某6萬元。許某當庭表示拒絕接受。隨后,上訴方又表示,只要不超過10萬,都可以接受。許某當時表示拒絕調解,聲稱對方沒有任何誠意。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