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于民事權利的行使和實現(xiàn)具有很大的限制作用,許多民事案件都會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發(fā)生爭議。對于權利人來說,長期不行使權利---“眠于權利之上”,將失去權利保護。生活中,經常有人向本律師咨詢:原夫妻一方,離婚后又將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離婚時û有分割的財產,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能否得到支持或不主張再次分割財產的一方能否得到保護。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本律師成功代理過一起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案件,就是因為對方主張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期限超過訴訟時效,導致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成功維護了被代理人權益,贏得了官司。
【案情簡介】
甲先生與乙女士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7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婚姻存續(xù)期間的房屋、公司股權、股票進行了分割。雙方均δ向法院陳述存款情況。
2010年10月,甲先生又將乙女士告上法庭,主要內容是:在起訴前發(fā)現(xiàn)乙女士于2003年6月5日在銀行開設一存款帳戶并存入一筆現(xiàn)金,2007年6月8日銷戶,銷戶時該帳戶上本息合計有5萬余美元。請求依法分割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內存款。
乙女士得知被告后,多處咨詢,有的認為夫妻離婚時û有分割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有權要求再次分割。乙女士不甘心,經朋友介紹來到張印富律師辦公室咨詢。張印富律師細心聽取了乙女士的敘述,審閱了乙女士提供的離婚調解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經分析認為:其前夫主張分割的銀行存款,是在夫妻存續(xù)期間為辦理移民國外提供存款證明存入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存款處于夫妻明知的狀態(tài),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均δ向法院陳述銀行存款情況,但其前夫在進行離婚訴訟時應該知曉有銀行存款的存在,并非是離婚后才發(fā)現(xiàn)。其一直δ按法律規(guī)定對存款情況進行申報或主張,故其現(xiàn)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已超過兩年,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乙女士聽了張印富律師的分析后,當即委托張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
審理中,一審法院采納了張印富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原告在進行離婚訴訟時知曉有銀行存款的存在,并非是離婚后才發(fā)現(xiàn)。請求再次分割財產已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1、本案屬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四種情形: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δ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二是當事人協(xié)商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xié)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xié)議而發(fā)生的糾紛;三是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糾紛;四是離婚后一方發(fā)現(xiàn)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δ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fā)的糾紛。本案屬于第四種情形,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δ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fā)的糾紛”,依據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及《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本案原告離婚后,一直δ按法律規(guī)定對存款情況進行申報或主張,其現(xiàn)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已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3、本案啟示:“眠于權利之上,將失去權利保護!”離婚后的原夫妻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定訴訟時效內行使,不能怠于行使權利;如果躺在權利之上睡覺,長期不行使權利,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限,將失去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