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股票如何分割離婚時,幾乎ÿ一個案件都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后,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據堅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漲幅趨勢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這在實踐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難度,需要靈活掌握。離婚財產分割
股票分割的基本原則和方向
比如,現在有些外資公司,為鼓勵員工好好安心工作,以δ上市較低價格轉讓給員工股票,在員工離婚時,該部分股票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購入價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確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數額分割。債券、基金分割辦法也是如此。
股票,與債券、基金等都屬于有價證券,都代表一定數額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股票,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û有問題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了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
一是股票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跌而起伏不定。因此,對于處于不斷變動中的投資性財產,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一定要由法院計算出該財產的確切價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現實的,但是無論財產的價值怎ô波動,其持有的數量是相對不變的。分割時,只有充分考慮到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才能不失公允。所以,目前法院的實際判決中,都是按照數量和比例來對股票等投資性財產進行分割。
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因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進行交易時才能在不同所有權主體之間進行讓渡,要在股市交易中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實現讓渡。如果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分割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