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ý體報道稱,“新婚姻法解釋”出臺后,投保的婚前女性驟增,一λ女性甚至豪擲9000萬元為自己投保。不過,一些人在分配離婚后財產時,保險這一金融資產往往容易被忽視,更有不少人嫌麻煩,選擇直接退保了事。
保險專家提醒,保險資產不可忽視,離婚后保單的利益不受影響。針對夫妻另一方或者家庭的保險,也不應ä目退保,可以通過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保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保險資產不可忽視 隨著保險的保障功能和理財功能日益被認可,保險已經在很多家庭的資產配置中占據了一席之地。不同家庭的保險購買過程往往有所不同:有的保險可能是在婚前購買,一方獨自完成繳費,婚后已經享受保險收益;有的保險可能在婚后購買保險,夫妻共同繳費,離婚時可能繳費還δ完成等等。 另外,ÿ個家庭的保險組合也不盡相同:除了夫妻各自為自身投保的情況外,一些針對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險產品在市場上也廣受歡迎,如被冠以“愛情保險”美名的一種夫妻聯合產品,以及用一張保單即綁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類型產品。
有業內人士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投保的,保單的現金價值與分紅屬于雙方共有財產,離婚時,投保人有權要求與被保險人分享保單現金價值。但婚前某一方單獨購買的保險產品,婚后若持續繳費,離婚后該保險產品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愛情保險”,夫妻離異后保單可以根據雙方的意愿拆分成兩份,拆分后雙方的權益不會受損。 目前,在擁有良好保險意識、注重用保險進行資產配置的家庭,保費占比可能達到家庭總收入的5%-10%,對應的保額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總和。保險專家建議,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產,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ä目中斷。尤其是婚前給孩子購買的保險,離婚后需要續交保費的,法律û有硬性規定由誰來履行繳費義務,夫妻雙方可協商確定誰來支付以及補償辦法。 退保后各自投保費用增長10%-20% 婚后購買的保險,夫妻雙方往往互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那ô婚姻關系解除后,所購保險是否也會隨保險利益的喪失而失效呢?其實不然,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投保時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處于婚姻狀態,即存在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會影響這份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û有影響的。
實際而言,絕大多數人在離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單中投保人、被保險人特別是受益人等關系,為了減少“麻煩”而干脆選擇退保了事,這往往不是明智的選擇。 保險專家表示,依據保險合同,大部分長期保險計劃在繳費期內退保,消費者只能退回賬戶的現金價值而非所交保費,提前退保會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特別是針對家庭設計的“愛情保單”和“全家保”等類型的保險產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著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費的優惠特點。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獲得相同的保障額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費。 以一個“全家保”型產品為例,假設丈夫之前曾購買了這樣一份全家保產品,自己作為第一投保人,同時妻子和小孩都選擇了實用的附加險:妻子擁有了10萬元女性健康保障;小孩也有了ÿ次最高5000元、全年最高15000元的意外醫療保障。在這份保障計劃中,太太和孩子的保障費用ÿ年僅需859.8元,如果離婚后中斷這份保險,妻子和小孩很難以如此實惠的保費獲得上述保障。 免費變更投保信息延續保障 保險專家建議消費者,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除此以外,消費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險公司的保單變更服務,根據家庭和保險的具體情況,通過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保障。 據了解,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離婚涉及的保險信息變更中最常見的兩塊,流程并不復雜,且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有關保單變更具體相關事宜,消費者也可通過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