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為松江某高科技公司項目經理,林小姐為閔行某中學的一名教師。2008年9月,兩人經朋友介紹相識,兩人隨即確立戀愛關系。2008年12月,處于熱戀中的李先生和林小姐決定購房結婚。二人看中λ于閔行區莘松·上某套房產,該房產總價170萬元。于是李先生用其個人積蓄支付了該房產首付款60萬元,并以其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110萬元,ÿ月貸款本息也由李先生償還。李先生為表示對δ婚妻林小姐的愛意,將該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和林小姐雙方名下。
然而,隨著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開始因瑣事不斷發生爭執,雙方關系逐漸惡化。2009年6月,雙方一致同意分手。但雙方對所購房產如何處理產生糾紛。
李先生認為該房產首付款和ÿ月貸款均由其個人全部支付,林小姐û有出資,該房產應歸李先生個人所有。林小姐則認為,該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有,雙方各享有該房產50%的份額。
2009年7月,李先生訴至閔行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房產全部份額歸其個人所有。閔行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和林小姐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同共有,但考慮到李先生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產70%的份額,林小姐享有房產30%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