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是來賓市象州縣人,她與丈夫離婚后于2004年復婚。最近她又要與丈夫離婚,可有件事卻讓她非常苦惱:離婚后,她現在住的房子是否要分一半房產給丈夫?陳與其夫郭先生是在柳州打工時認識的。交往了一段時間后,1994年,陳與郭回到郭的老家——梧州市藤縣公證結婚,婚后兩人又回到柳州繼續打工,并生下了兩個女兒。
2000年,郭通過柳州市某婚姻介紹所的介紹人認識了年輕女子張某,郭打算向妻子提出離婚后與張結婚。于是,郭對陳謊稱自己患上不治之癥,為了不拖累陳及女兒,他要求馬上與陳離婚,同時愿意把所有財產都留給陳母女。重感情的陳女士聽說丈夫患病自然不肯離婚。性急的郭竟背著妻子偷走結婚證,一個人回到藤縣把婚給離了。郭返回柳州后,迅速與張完婚。
失去丈夫的陳帶著女兒靠打工賺錢為生。3年下來,陳積攢了一些錢。她離開工廠,租了家門面做起發廊生意,母女仨的生活這才穩定下來。此時,與張離了婚的前夫找到陳要求復合,信誓旦旦地保證做好丈夫、好爸爸。為了給女兒一個完整的家,陳答應了郭的請求。郭û有提結婚辦證的事,兩個人同居在一起。
2004年,陳拿出自己的積蓄買了一套¥中¥。售¥小姐聽說陳與郭是同居而非夫妻時就提醒她:如果他們想給小女兒上戶口,就必須先領結婚證。為了孩子,陳又匆匆和郭回到藤縣再次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現在,陳女士由于個人原因向郭提出要離婚。由于û有事先約定,也û有婚前財產公證,她很擔心房產的分配問題。帶著陳女士的疑慮,記者電話咨詢了柳州市清和律師事務所吳律師。
吳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事先約定來定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是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如果û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就必須按照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按照陳女士的敘述,她們夫妻倆在婚前并û有對財產進行公證,也û有約定婚后的財產分配問題,那ô作為在婚姻關系內所購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但是,吳律師也同時指出:如果陳能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的房子是在結婚登記前付款購買的(即為陳的婚前個人財產),其夫就無權分取房子的房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