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售后公房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下來的,而且購買的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不是夫妻雙方離婚的話就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分呢?也不盡然,因為使用權房也是有一定價值的,使用權房是可以交換的,而且產權所有人不能收回,因此分割時應當適當考慮這部分價值,具體而言根據使用權房取得方式不同,分割時按照下面的方案處理:
(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價值單獨歸屬問題;如果這種實物分配還附加了其他條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須服務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喪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則仍然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公平處理。
(二)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三)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部分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