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張女士聽說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才想起自己2009年9月離婚時忘記向法院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張女士咨詢,能否再次向法院申請離婚時忘分割的財產(chǎn)?
豐臺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張女士,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女士可以向法院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張女士于2009年9月調解離婚,2011年6月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尚δ超過訴訟時效,所以張女士還能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