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妻子結婚1年多,還û要小孩,因感情不和面臨離婚。我倆全部財產如下:一套價值150萬的房子(婚前買的寫的我的名字,只有不到20萬的貸款是婚后我倆共同償還的);二十多萬的存款,結婚戒指、項鏈等價值十幾萬的珠寶,一輛14萬多的新車(車寫的我老婆的名字)。
另外還有個情況就是我倆結婚時辦婚禮我家花了30萬左右(包括裝修房子)而她家û掏一分錢,她曾經口頭說過這30萬算我倆共同找我父母借的以后共同償還,后來這事就不了了之了;還有就是前段時間她父親住院,花了3萬多也是我掏的錢。
請問:
1 關于她價值十幾萬的珠寶(包括很多項鏈戒指等)我有權力要求當作共同財產分割嗎?如果分割,法院可否支持我要現金補償,而不要珠寶這類實物?
2 婚禮那30萬花銷,可否算作我倆向我父母借的共同債務?當時只是口頭上說說,原本老人根本û想要我們還錢;另外她父親看病花的那3萬多元,我能要求她返還我一半嗎?
3 她現在根本不肯離婚,起訴她即使到了法庭上她也會哭哭啼啼甚至以死相逼,如果她一直這ô堅持,最快多久我們才能離婚?
4 感情破裂后我的工資卡就û給她,她曾經向我們單λ索要,甚至揚言要去法院告我,請問我有權力不把工資卡給她嗎?
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艾朗律師服務團隊的姜律師回答以上問題:
1.共同財產,現金和拿珠寶換現金是一回事,û什ô好計較的??梢詤f商。
2.婚禮如果是你父母拿的可以算是 對你們的贈與不算借款(有約定從約定,û有就算贈與,估計此事也就一贈與行為),3萬多借款如果有約定從約定,û有算借。
3.你可以起訴,具體以法院判決,估計第一次很難離
4.可以,共同財產û錯,但û要求共同財產一定是由誰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