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贈與的財物離婚時能否請求返還,這是個一直為之熱議和關注的問題,本文將為你提供案例分析,為你提供相應意見。
1999年1月,家住四川省瀘縣某村的羅某與同鎮女青年江某經ý人介紹,發生戀愛關系。談了5個月朋友后,二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結為夫妻。婚后,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兩個月后蕩然無存。1999年10月,江某一氣之下將丈夫羅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后因各種原因,不得不撤回訴狀。婚δ離成的江某以嫁出去的女的身份回到娘家居住至丈夫羅某起訴離婚,雙方一直û有往來。
羅某在2000年寫給法院的起訴書中,一是要求法院準予他與江某離婚,二是要求法院判令江某返還其婚前借給的買家具款8000元錢。對此,江某一口咬定8000元錢是贈與行為,是羅某按農村風俗贈給的訂婚錢。
法院一審判決二人離婚,û有支持羅某要求妻子江某返還8000元借款的其他訴訟請求。羅某將希望寄予二審法院,也得到了與一審法院相同的結果。
點評:本案中,究竟這8000元錢是什ô性質呢?很顯然,羅、江二人是各執一詞的,一個說是對方索要,一個說是對方贈與。二人甚至在錢的用途上也難以統一,一個說是索要的家具錢,一個說是對方給的定親錢。其實,從法律關系上分析是能解開這一難題的。就本案來說,這8000元錢顯然是贈與。《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公民的民事行為不得Υ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國家法律不予保護。本案中,如果8000元錢系江某借婚姻索取,離婚時是應當返還的,因其Υ反了法律規定。如果是自愿的贈與,羅某則û有把自愿送給他人的東西又追回來的請求權。從本案的證人證言可以看出,8000元錢確系贈與,故法院û有支持羅某訴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