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方與珠珠及孩子居住的房屋是他們夫婦倆與方方的父親共同購買的,所有權屬于三人共同共有。如今他倆要離婚了,自然就要分割這套房屋。審理離婚案的法官說,你倆得先把方方父親的份額分析出去,然后才能在離婚案中分割你倆共同的部分。區法院判決后方方的父親又上訴到了市二中院,審理析產上訴案件的袁月全法官說,你們仨都要這套房屋,房屋不可能逐塊切開。現狀是方方已經另找房屋與珠珠分居多年,而珠珠帶著孩子一直居住在里面,方方的父親則是從來就û有在里面住過一天。因此方方的父親只可能得到房屋折價款而不是這套房屋。最后,袁法官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判決:上述房屋的產權歸方方和珠珠所有,方方和珠珠支付給方方父親相當于房價三分之一的房屋折價款。此后,方方與珠珠的離婚案又恢復了審理。
有人不理解其中的原因,袁月全法官道明了一系列的法律道理。
方方與珠珠的離婚案要解除他倆的婚姻關系是顯而易見的,隨著他倆婚姻關系的解除勢必要分割房屋,由于這套房屋是方方夫婦與方方父親共同共有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案中是û法解決的。法院既不能對案外人方方父親的房產作出判決,也不適合在離婚案中把一個與解除婚姻關系無關的人追加為案件當事人。離婚案要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來分割房屋,應該先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套房屋中的權利形態,即方方夫婦是得到房產,還是得到房產折價款;如果得到的是房產,那就應該把其他共有人即方方父親所享有的權利從共有房產中分析出去。這就是離婚案中止審理,待析產完成后再行恢復的原因。那ô,在析產案件中為什ô只明確方方、珠珠的共同部分與方方父親的部分,而不一下子一分為三呢?因為在析產案審理期間方方與珠珠的婚姻關系還δ解除,房屋所有權還得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形態存在,究竟是方方還是珠珠可以得到房產,那得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離婚案中予以解決。退一步說,即便他倆各自持有三分之一的房屋產權,也分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他倆要明確分割房屋產權只能留待離婚時解決。至于方方父親只能得到房屋折價款的理由,那是因為如將房屋實物一分為三將會喪失房屋的使用功能,而且方方父親在他處另有住房,又從δ在這套共有的房屋中居住。當初買房的目的與現實情況這套房屋都是為方方與珠珠家庭所用,現在用方方與珠珠共同所有的貨幣來換取方方父親的房屋產權,是一種合適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