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辦理離婚。她和丈夫結婚20年了,有一女兒19歲。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遷。那間房子是間私房,戶主寫的是丈夫父親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經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戶口并û有落在那處房子處。自從準備離婚時起,女方就搬出來和她爸媽住在一起。這間房子是不是應該算做他們的共同財產,這間房子財產應該怎ô分配呢?
按照法律規定,可作如下理解:
1、被拆遷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而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戶主是女方的公公,那ô在老人去世后,該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2、如果女方依法繼承得一定份額,則成為該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繼承得份額取得拆遷補償。戶主的名字仍為老人,表明遺產尚δ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倆結婚之前去世,依據新婚姻法及其解釋,女方繼承的份額屬于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結婚后去世,該份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