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期間,由男方父母出資贊助購買了一輛小轎車,不想兩年后因感情不和離婚,這輛小轎車是該視為夫妻共有資產平分還是視為男方獨有資產成了爭執的焦點。
塘沽市民李先生和妻子陶女士于2004年結婚,并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署有兩人的名字,屬于共同財產。2008年,兩人決定購買一輛私家車,原計劃是兩人一同貸款購買,卻被男方父母以貸款利息過高阻止,李先生的父母主動拿出16萬元給夫妻倆購買了一輛20萬元的私家車,并表示純屬贊助,不需要歸還。然而在一個月前,李先生和陶女士因為感情不和最終協議離婚,對于所有共同財產采取平分,Ψ獨這輛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成了雙方爭執的焦點。陶女士認為,雖然車輛的8成費用由男方父母出資,但是當時老人說是贊助夫妻兩人的,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而李先生卻認為,買車錢中16萬元來自自己父母,理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該參與平分。
律師說法:
律師表示,當初李先生父母決定出資贊助夫妻倆購買私家車是在雙方關系存在期間,如果û有特別說明是單獨贊助李先生,就應該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以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應該按程序平分。同時,崔律師還強調,與此相反的是,如果雙方在結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或者車產,只要û有特別說明是贈送給夫妻雙方,或者在房產車產上寫上雙方的名字,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應該屬于個人資產,一旦離婚不參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