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債務,丈夫與妻子離婚并把財產轉移給其妻,自己人卻不見了。近日,信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依法判處被告ë某及其前妻管某共同承擔他們在婚姻期間內所欠的債務5萬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和本案受理費。
2008年8月27日,被告ë某借口辦廠缺少資金,向原告潘某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借期半年左右,月利息壹分計算。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討δ果,不久原告發現被告手機停機,
人也下落不明。無奈,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訴并申請法院查封被告的財產,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ë某與其妻管某已于2009年7月10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將原夫妻共同財產即坐落在市區帶湖·的一房產轉移給管某名下。
法院認為,被告ë某借款不還是本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承擔還款的義務。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雖然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已對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作出處理的,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