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男方因為離婚而轉移財產,法院判決轉讓無效,并于昨天強制執行
離婚后,法院判決雙方共有別墅歸女方所有。為轉移財產,2004年,男方將這套λ于大連市西崗區八一·的二層別墅以40萬元的低價出售。
認為此轉讓無效,昨天,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強制執行。
男方向法院提供假借條
崔某與張某于1990年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很好,后張某下海經商,開了一家食品公司。2002年5月,因發現張某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崔某到西崗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期間,張某承認其在外面有女人,表示同意離婚。但張某同時提出,1996年前后,為辦公司,他曾借款20萬元。為此,張某向法庭提供了證人及借據。
對此,崔某不予認可,認為張某提供的借條屬α造。隨后,法院委托有關部門對借條進行字跡鑒定,結果發現,其中一張藍黑墨水書寫的借條為近期所寫,與字條上標稱的日期明顯不符。
據此法院認定,張某提出借款證據不足,并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因此,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
多次周折后別墅判歸女方
崔某與張某婚后家產頗豐,除車輛家電、存款外,有房屋4套。其中,λ于西崗區八一·附近一棟建筑面積263.17平方米的2層別墅,為二人當時花費53萬元購買的商品房,產權人為崔某。
經過審理,2002年12月,法院對此起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孩子由崔某撫養。同時,按照顧女方、撫養子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4套房屋評估后,法院判決八一·的房子和中山區的另一套房子歸崔某所有。
一審判決后,張某上訴至大連市中院,二審中院將λ于八一·建筑面積為263.17平方米的房子改判歸張某所有。對此,崔某申請再審,之后,2004年12月,大連市中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法院判40萬賣別墅無效
去年4月,崔某到西崗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張某從八一·的房子中遷出。執行中,張某稱該房已于2004年6月15日被其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其弟,房證也已于當年6月變更,因此無履行能力。
去年9月,以逃避債務,惡意低價轉讓為由,崔某將張某及其弟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的房屋買賣契約。
對此,張某及其弟均予以否認。審理后西崗法院認為,張某與其弟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中對付款方式δ作約定,張某在訴訟中也δ提供其弟給付其房款的憑證。張某雖表示該房為抵債轉讓,但中院再審判決確定張某不但不欠其弟債務反而對其弟享有債權,因此雙方屬無償轉讓房產。
去年12月,西崗法院判決撤銷張某與其弟簽訂的買賣契約。不服判決,張某與其弟提出上訴,大連市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將別墅交給申請人
在崔某申請下,西崗法院決定對此案進行強制執行。4月13日,公告限令當事人5日內騰退房屋。
昨天9時35分,執行法官、法警及執行監督人員來到現場。經過聯系,10分鐘后,一自稱該別墅管家的婦女趕到打開房門。對¥內物品進行清點后,9時55分,執行法官將鑰匙交到崔某家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