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鄒某與王某原系夫妻。2013年6月,二人在牙克石市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共同所有的某小區房屋產權歸男方王某所有。在離婚協議書再次確認一欄中,鄒某親筆書寫“我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全部內容,并無不同意見”的內容,上面還有鄒某、王某的簽名和指印。日前,鄒某以離婚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房產處理條款,對房產重新分割。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了原告鄒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離婚就財產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姜佩捷:本案中,原、被告協商房產歸男方所有,是當事人對自己利益的判斷和處置,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妨礙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效力應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顯失公平不屬于變更或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情形。現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該財產分割協議由民政機關備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守協議的約定,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鄒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