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時明確雙方無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女子卻于離婚后兩次向法院起訴分割財產,在第一次撤訴之后又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房產,最終卻因無證據被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2014年6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原告劉貝稱其與被告易斌于2002年相識,同年,原、被告在吉安市青原區河東街道芫下社區中村共同興建了1棟二層樓房。2003年1月24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原、被告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興建該房屋所欠的債務。故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請求分割房產。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易斌的父親易仁道于1979年在吉安市青原區河東街道芫下社區中村興建了1棟土磚房屋。2002年,易仁道在原房屋的基礎上拆舊興建了1棟二層磚混結構的樓房(訴爭的房屋)。此外,原、被告在婚后未興建任何房屋。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也已明確約定了雙方無共同財產分割問題,該約定系雙方處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且原告劉貝未提供證據證明原、被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興建吉安市青原區河東街道芫下社區中村的1棟二層樓房所欠的債務,故法院作出駁回原告劉貝要求判令吉安市青原區河東街道芫下社區中村的1棟二層樓房由原、被告享有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