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老伴用共有的存款給兒子買車,曾某某和文某某緣分走到盡頭不說,還要面對糾結的財產矛盾。經法院法官耐心調解,這對維持了十幾年同居關系的“半路夫妻”,才得以處理好矛盾,和平分手。
門球場上結緣
2000年春天,時年58歲的曾某某和44歲的文某某在門球場上相識。當時,兩人的婚姻配偶都已去世。
因曾某某、文某某都喜歡打門球,有了共同語言的兩人你來我往,很快產生了感情并同居生活。從2005年開始,曾某某將自己的工資本交給文某某保管,大部分生活費從工資中支取。
在十多年的同居生活中,兩人先后裝修了兩套住房,購買了家具家電,多次一起外出旅游。在雙方親屬和外人眼里,他們是一對難得的恩愛半路夫妻。
女方背著花錢
2013年3月,曾某某聽說文某某背著自己,花了20多萬元為其兒子買車,立馬就郁悶極了,心想:自己信任你,才把工資本交給你保管,為何背著自己私自支配屬于兩人的存款呢?
之后一段時間,如鯁在喉的曾某某一再追問文某某,他們兩人到底有多少存款?最終,文某某只拿出了5萬元存單。
同居生活十幾年,兩人的工資都不低,怎么可能只有5萬元存款呢?曾某某和文某某之間的感情不再,無法維持同居關系。曾某某拿回自己的工資本,帶走了5萬元存款。
兩人分手后,曾某某越想越覺得存款不對勁,細細算了工資、退休工資的進賬和支出流水賬后,曾某某認為文某某至少還應該返還他10萬元。
分割還是返還
2013年10月31日,曾某某將文某某訴至法院,稱他和文某某解除同居關系后,未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請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10萬元。
法院立案后,曾某某申請法官調查兩人從2000年12月—2013年4月的退休金和福利費,以及在銀行的存取款明細。
經法院調查并經開庭質證,雙方認可曾某某從2004年6月—2013年4月的退休金,以及2008年1月—2013年4月的福利費收入共計35萬余元。而文某某的銀行賬戶顯示其退休金和福利費收入是30萬余元,但支取金額達到65萬余元。
曾某某認為,文某某的銀行賬戶多出的錢,就是他的退休金和福利費,兩人共同生活期間的生活費支出16萬元,一人一半,文某某應當返還給他8萬元,另有大額支出和超出生活費的19萬元開支。曾某某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文某某返還給他25.37萬元及門球比賽紀念品。而文某某辯稱當初同居時,曾某某承諾他的退休金用于共同生活,她的退休金用于撫養孩子;兩人裝修房子、外出旅游都花了好多錢;她的銀行賬戶中有她姐姐的孩子轉入的錢,沒有曾某某的退休金和福利費。
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針鋒相對,昔日恩愛“夫妻”成了恨不得咬對方幾口的冤家。曾某某要求文某某必須返還屬于他的錢,文某某則認為,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共同財產,解除同居關系時,只能分割現有財產,不是返還財產。
原告成功維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文某某和曾某某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雙方既不是合法的登記婚姻,也不是事實婚姻,只是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下,雙方沒有配偶身份,不能適用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規定,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不能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只能對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認定為共有財產。本案原、被告的收入是各自的退休金和福利費,不是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雙方既沒有按份共有的約定,也沒有共同共有的基礎,對各自的退休金和福利費收入只能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官闡釋法理后,組織雙方調解。原、被告隨后各自后退一步,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文某某在已經給付曾某某5萬元的基礎上,再給付曾某某10萬元。
守法是前提,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提醒大家守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本案法官介紹,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關系的人之間,如夫妻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系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系的證據,即有共有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由于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一旦兩人有了感情,首先應考慮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否則你就等于選擇了不受法律保護的人身、財產關系。萬一同居引發的諸如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就會給雙方帶來麻煩。”
法官提醒大家,同居分手處理財產糾紛,有時即使能拿出一些口頭證明或人證,但因并非協議,最終只能根據法官自量裁權,確認這些證據的證明力,而不能作為確鑿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