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朋友是經人介紹在1998年底結婚,婚后因男方生理上的原因(未經醫院正式鑒定,但男方自己也承認的),多年不孕。由于婚房離工作地太遠,就居住在婆家,但居住條件比較惡劣,兩人之間的感情也一直不好,自2002年底就回娘家住了。考慮到以上原因及兩人婚后一直沒有感情基礎,我朋友考慮離婚。婚后兩人經濟上一直是分開的,婚房是男方婚前準備的,今年年初男方貸款又買了一套房,我朋友只是在結婚時出資買了一部分家具,并且我朋友的戶口一直還在娘家。在此受朋友之托請教三個問題:
1、我朋友考慮到是男方生理上的原因導致不能生育,婚前男方也沒有告訴她這件事,能否要求男方給予一定的補償金,以協議離婚?
2、如果男方不同意協議離婚的話,財產如何分割?
3、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后8年,家庭資產都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適用?
滬律網江西南昌鄭吉敏律師回復:
1、如果在婚前男方明知無生育能力并隱瞞,你朋友可以要求一定賠償。
2、進行訴訟離婚,一般平均分配。
3、不再適用。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1、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自愿協商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有關事宜,要求對方基于他生理原因不能生育給你補償我認為在協商情況下難以達成協議,必要時可以放棄,如果對方同意離婚,可考慮以離婚為主。
2、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可以提起訴訟,男方因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及雙方長期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會支持的離婚請求,關于你要求補償我認為你難以提供證據來證實男方在婚前進行了隱瞞,所以正常情況下因無證據證實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共同債務平均分擔。
法律法規規定: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