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我和丈夫結婚11年,因為感情破裂,現在正向法院申請離婚。在我們婚姻存續期間,我們曾經購買過一些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請問應該如何分割這些財產呢?另外4年前,我丈夫還以個人名義在某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但我并不是這家公司的的股東,他愿意轉讓部分股份,請問我能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嗎?
律師回答:根據最高院2003年12月26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所以,你們可以協商或按市價分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該司法解釋的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所以,如果符合上述兩項規定的條件,您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